《?在線筆試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》
為規范本次在線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,維護考生和本次考試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》等相關法律、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相關要求如下:
第一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,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:
(一)所處考試環境同時出現其他人的;
(二)使用快捷鍵切屏、截屏退出考試系統或多屏登錄考試端的;
(三)離開座位、離開監控視頻范圍、遮擋攝像頭的;
(四)有進食、進水、上衛生間行為的;
(五)有對外傳遞物品行為的;
(六)佩戴耳機的;
(七)發聲朗讀題目的;
(八)未經允許強行退出考試軟件的;
(九)其它應當視為本場考試違紀的行為。
第二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、公正原則,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:
(一)偽造資料、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被替代參加考試的;
(二)非考生本人登錄考試系統參加考試,或更換作答人員的;
(三)瀏覽網頁、在線查詢、翻閱電腦和手機存儲資料,查看電子影像資料的;
(四)翻閱書籍、文件、紙質資料的;
(五)未經許可接觸和使用通訊工具如手機、藍牙設備等,使用各類聊天軟件或遠程工具的;
(六)其它應當視為本場考試作弊的行為。
第三條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作弊行為:
(一)拍攝、抄錄、傳播試題內容的;
(二)抄襲、協助他人抄襲的;
(三)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;
(四)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;
(五)考生的不當行為導致試題泄露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;
(六)經后臺監考發現,確認考生有其它違紀、舞弊行為的;
(七)若發現考生有疑似違紀、舞弊等行為,考試結束后由考務人員根據考試數據、監考記錄、系統日志等多種方式進行判斷,其結果實屬違紀、舞弊的;
(八)其它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。
第四條考生有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,取消本場考試成績。
第五條考生有第二條、第三條所列考試舞弊行為之一的,取消本場考試成績。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。
第六條如考生因電腦設備問題、網絡問題、考生個人行為等問題,導致電腦端和移動端考試視頻數據缺失,而影響考務人員判斷本場考試有效性的,取消本場考試成績。
第七條筆試過程中,未按要求錄制真實、有效的移動端佐證視頻,影響考務人員判斷考生行為的,取消本場考試成績。
第八條筆試過程中,如視頻拍攝角度不符合要求、無故中斷視頻錄制等,影響考務人員判斷本場考試有效性的,由考生自行承擔后果。
第九條筆試過程中,因設備硬件故障、斷電斷網等問題,導致筆試作答數據無法正常提交,應在筆試結束后30分鐘內聯系技術服務熱線,否則由考生自行承擔后果。
第十條筆試過程中,因設備硬件故障、系統更新、斷電斷網等問題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,考試時間不做延長。
第十一條筆試過程中,若考生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登錄、答題、保存、交卷,將不能正確記錄相關信息,后果由考生承擔。
關鍵詞: 違紀行為